问:开出的公用发票失落,销方怎样解决,购方若何认证?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以及应用顺序无关成绩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19号)规则:"三、 普通纳税人失落已经开具公用发票的发票联以及抵扣联,假如失落前已经认证符合的,购置方可凭销售方供给的响应公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构造出具的《失落增值税公用发票已经报税证实单》或者《失落货品运输业增值税公用发票已经报税证实单》(附件1、2,如下统称《证实单》),
作为增值税出项税额的抵扣凭据;假如失落前未认证的,购置方凭销售方供给的响应公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停止认证,认证符合的可凭公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构造出具的《证实单》,作为增值税出项税额的抵扣凭据.公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以及《证实单》保存备查.
普通纳税人失落已经开具公用发票的抵扣联,假如失落前已经认证符合的,可应用公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保存备查;假如失落前未认证的,可应用公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公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保存备查. 普通纳税人失落已经开具公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公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据,公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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