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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称变更的条件及材料

来源:web  时间:2019-06-25 11:00:16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包括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设立分公司必须要先报经批准的,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之前需要报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隶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的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因为隶属单位变更名称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应当提交隶属单位登记机关出具的隶属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隶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隶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隶属单位为深圳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营业执照);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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