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并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设施及说明文件;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旅行社至少有三个导游并在公司购买社保;
(五)公司需存20万保证金并购买专项保险;
第一步:申请人向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人补正;并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旅游管理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资质进行审核核定,最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步: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应窗口领取同意设立旅行社的批文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设立旅行社的批文。
第四步:申请人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质量保证金专帐,存入质保金20万元,存期不少于1年;或者提供额度不低于20万元的银行担保,银行担保期限不少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