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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来源:web  时间:2019-06-25 11:10:49

  零售药店申请、核查、同意筹建决定(立项)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具体工作。对同意筹建后的验收,镇、村级药店市局直接委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市药店由市局组织验收或委验收。以下是我们公司的小编整理的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内容。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要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准备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或申请办理人按要求将全部补正材料提交的,需要发给申请办理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标注的日期即为受理日期。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决定,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不同意筹建理由,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验收申请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镇、村级药店,在7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验收,并上报市局;市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和县级局,并说明相关的理由;

  2、市区药店,县级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市局,市局在12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验收或委托验收,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和县级局,并说明相关理由。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筹建应提交的材料;

  1、拟办药店筹建申请;

  2、拟办药店负责人个人简历;

  3、拟办药店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上岗证)复印件;

  4、拟办药店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简历;

  5、拟办药店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复印件;

  6、拟办药店其它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7、拟办药店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及范围说明;

  8、拟办药店拟设营业场所、仓库位置示意图;

  9、拟办药店拟设营业场所、仓库平面示意图;

  10、拟办药店营业场所、仓库拟设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11、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二)、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现场验收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房协议(非自有房产需提供)复印件;

  5、药学技术人员聘用劳动合同书及确保在职在岗证明复印件(申请时未提供复印件的,验收申请时需提供经确认的复印件材料);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7、企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复印件;

  8、企业与连锁公司的加盟协议书(药品零售连锁加盟企业需提供)复印件;

  9、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结语:以上是从事资质代理的小编整理的零售药店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药品零售许可证的内容,可以进入首页进行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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