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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闵行注册公司  时间:2017-08-15 16:03:58

  外商投资产业及注册外资公司核准程序、条件、变更及其核准

  一、核准程序

  (一)逐级上报程序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二)核准期限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提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三)核准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核准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申请人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三、变更及其核准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首次核准的程序执行。

  (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2)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3)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4)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5)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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