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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流程你知道多少

来源:web  时间:2018-03-20 09:10:02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15%的税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面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的规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以上有关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6)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二、再投资退税 。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所得税的40%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预提所得税减免 。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末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20%的所得税。但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按10%的税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四、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除汽车用油)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专为饲养出口的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和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固定资产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七、耕地占用税。

  对三资企业占用耕地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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